法定婚齡該不應下調?平易近法典編輯中的九年夜爭議 _ 中國成長門查包養網站比擬戶網-國度成長門戶

5月22日,我國首部平易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年夜三次會議審議。平易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定名的立法,正式出臺后,我國將進進法典時代。

從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編纂平易近法典這一嚴重立法任務起,平易近法典編纂歷時5年7個月。其間,法定結婚年齡該不該下調、非婚同居否應由法令界定等議題,曾引發社會各界熱烈討論。

爭議1:法定婚齡該不該下調?

現行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往年6月二審平易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時,部門委員建議下調法定結婚年齡。

委員張蘇軍當時提出,法定結婚年齡可調整為男18歲、女18歲。從2013年到2018年,我國連續5年婚姻登記人數逐年降落,帶來的直接后果是誕生生齒降落,老齡化上升。“下降婚齡”不成能直接扭轉婚姻人數降落和老齡化上升的趨勢,但這是一個正調節的標的目的。

委員們的觀點,惹起網友們的關注。往年6月28日,新京報官方weibo發起一項投票調查:委員建議適當下調結婚年齡你怎么看?結果顯示,超六成網友不贊同下調法定婚齡。

往年10月三審草案時,法定結婚年齡仍采用“男22歲、女20歲”標準,未作調整。全國人年夜憲法和法令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現,現行法定婚齡的修正,屬于婚姻軌制的嚴重調整,宜在充足調查研討和科學剖析評估后再作決策。

也有委員再度提出下調法定結婚年齡。委員陳鳳翔表現,社會上對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的問題很關注,下降法定結婚年齡的呼聲也很高。“我看了一下資料,建議適當下降法定年齡的還是多數,其實這也反應了社會上的呼聲。”

爭議2:非婚同居能不克不及進法?

婚姻家庭編草案各次審議中,不斷有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委員建議,平易近法典應對“非婚同居”作出原則性規定。

往年6月二審時,韓曉武、孫憲忠等多名委員就都提出非婚同居進法問題。韓曉武說。是不是可以考慮在相關立法中正視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生涯日益復雜化的現狀,適當回應一下社會現實對法令的需求?

往年10月18日,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回應了非婚同居進法問題。他表現,從今朝情況看,法令上明確規定同居的時機還不成熟。“隨著人們觀念的變化,未婚同居在一些處所為一部門人所接收,但在整個社會上還遠未構成共識。假如法令上對同居軌制予以認可,會對現包養行婚姻登記軌制構成較年夜沖擊。”

4天后,2019年10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草案三審稿時,再有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年夜代表提出,法令還是應對“非婚同居”作出界定。

委員韓梅就認為,今朝,非婚同居的現象呈疾速上升趨勢,與此相伴,產生的糾紛也年夜幅增添,好比財產繼承問題、孩子的問題等,亟須立法來解決,建議考慮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生涯日趨復雜化的現狀,在立法中作出適當回應。

爭議3:離婚需求“冷靜期”嗎?

現行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此為協議離婚)。若只要一方提出離婚,可由有關部門調解,或直接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針對上述協議離婚,婚姻家庭編草案新設了離婚冷靜期軌制,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旬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

從2018年8月初度審議以來,每一次審議,離婚冷靜期軌制都惹起廣泛討論。

部門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委員和全國人年夜代包養網表贊同,認為離婚冷靜期還應延長。長期在社區任務的全國人年夜代表岳喜環就表現,“能不克不及把離婚辦理時間拖長一點,省得離婚后后悔,也給家庭和諧創造一個機會。”

也有委員和代表持分歧意見。全國人年夜代表黎霞就認為沒需要設離婚冷靜期,“假如要說冷靜期,我們認為結婚登記中的冷靜期更為需要。”

一家媒體曾在weibo發起“協議離婚冷靜期,你贊同嗎”的投票,結果顯示,反對的占95.1%。此中一些網友就認為,相較離婚冷靜期,結婚冷靜期更有利于家庭和社會的穩定。還有的網友提出,設置離婚冷靜期,限制離婚不受拘束。

有的專家學者提出,離婚冷靜期應設置甄別機制,不應一刀切,好比家暴和賭博、吸毒、凌虐等惡習,不應設置冷靜期。

爭議4:隔代看望權該保存嗎?

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後代的父或母,有看望後代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至于祖怙恃、外祖怙恃的看望權,法令則未作出規定。

婚姻家庭編草案編纂過程中,一審稿增添了隔代看望權的規定,二審稿進一個步驟修正完美為:怙恃離婚后,祖怙恃、外祖怙恃在對孫後代、外孫後代盡了撫養義務,或許在孫後代、外孫後代的怙恃一方逝世亡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離婚怙恃看望後代的有關規定,看望孫後代、外孫後代。

對于隔代看望權的設立,有人贊同,認為滿足了祖輩的看望需求;也有人反對,認為隔代看望權范圍過年夜,不難引發牴觸,影響未成年人和直接撫養後代一方的正常生涯。還有的意見提出,法令不宜賦予祖怙恃、外祖怙恃單獨的看望權,建議刪除隔代看望權。

爭議之中,往年10月21日審議的三審稿,刪除了隔代看望權條款。當天,全國人年夜憲法和法令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解釋說,鑒于今朝各方面對此尚未構成共識,可以考慮暫不在平易近法典中規定,祖怙恃、外祖怙恃行使隔代看望權,如與直接撫養後代的一方不克不及協商分歧,可以通過訴訟方法解決。

不過,仍有委員認為,“隔代看望權”應該恢復。往年10月22日,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三審稿時,委員鮮鐵可表現,“現在離婚率很高,年輕人離婚之后,白叟很想看望孫後代、外孫後代,而另一方以種種來由禁絕許看望。我們不克不及回避,一刪了之有點簡單化了。”

鮮鐵可認為,不克不及把離婚后的隔代看望糾紛,留待以后訴訟解決,“中國人不愿意訴訟,不愿意進行訴訟,認為進行訴訟是個欠好的工作。尤其是老年人也打不起訴訟,熬不起。”

爭議5:安樂逝世該不該進典?

對于性命權,人格權編草案一審稿規定:天然人享有性命權,有權維護本身的性命平安。二審稿增添了“性命尊嚴”的表述,明確規定:天然人享有性命權,有權維護本身的性命平安和性命尊嚴。

中國國民年夜學法學院傳授楊立新解讀說,上述規定意味著性命權中能否包含尊嚴逝世的權利。普通認為,性命權不包含決定本身逝世亡的權利,可是,假如不盼望動刀子、插管子做無謂的搶救,盼望天然而然、有尊嚴地往逝世,這是性命權人的權利,增添“性命尊嚴”就特別主要。

尊嚴逝世的權利,觸及安樂逝世問題。我國法令未對此作出任何規定。

有代表認為,安樂逝世應該寫進平易近法典,在性命權“性命尊嚴”部門增添關于安樂逝世的規定。全國人年夜代表李杰就表現,重度癌癥患者到了早期實際上就是鎮痛,應該有安寧療法或許遷就療法,人的最終尊嚴應該遭到保護。

全國人年夜代表馬一德也建議,在性命權“性命尊嚴”條款中,對安樂逝世作出具體規定,“經醫學界定,無法救治且無法減輕病痛的完整平易近事行為才能人有權依法自立決定實施安樂逝世,天然人批準實施安樂逝世的意思表現可以隨時被撤銷或許撤回”。

爭議6:24條新司法解釋還需修正嗎?

婚姻家庭編草案歷次審議,一個焦點問題貫穿始終:婚內單方舉債畢竟算誰的?夫妻配合債務究竟應當若何認定?

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2003年最高法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此中第24條近年來引發了較年夜爭議。2018年1月,最高法發布“第24條新司法解釋”,修正了此前的規定。

不過,2018年8月初審婚姻家庭編草案時,并沒有寫進第24條新司法解釋。多名委員當時提出,第24條新司法解釋出臺后獲得了不錯的後果,這種比較勝利的司法實踐內容,應當寫進平易近法典。

往年6月二審時,24條新司法解釋進法,明確了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規定:夫妻雙方配合簽字或許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配合意思表現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涯需求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配合債務。

此后的三審、四審,對夫妻配合債務認定均采用了二審稿的設計。不過,二審以來,不斷有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進典的24條新司法解釋仍需修正。

有人提出舉證責任問題,即若何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涯需求所負的債務”?委員王硯蒙就提出,債務能否系家庭日常生涯需求,往往要依附法官來裁決。但法官的認定也應該在當事人舉證的基礎上才幹夠判斷,否則只是由法官不受拘束裁量,必定會出現良多的問題。

往年7月至8月,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曾在中國人年夜網面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據法工委數據,共收到35314位網友提出的67388條意見和814封群眾來信。意見重要集中在明確“家庭日常生涯需求”的范圍、進一個步驟完美夫妻配合債務等方面。

爭議7:公婆和兒媳是不是近親屬?

關于近親屬的范圍,現行平易近事法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婚姻家庭編草案一審稿規定:配頭、怙恃、後代、兄弟姐妹、祖怙恃、外祖怙恃、孫後代、外孫後代為近親屬。配合生涯的公婆、岳怙恃、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

對此,有的委員認為,上述近親屬的范圍還應擴年夜,有利于鼓勵社會中天然人之間的彼此親善、彼此攙扶。也有觀點認為,假如將近親屬的范圍劃得比較年夜,不難包養網引發財產繼承等糾紛。還有全國人年夜代表提出,“配合生涯”認定較為困難,不宜以此界定能否為近親屬。

多方觀點中,往年12月審議的四審稿,采納了有關“配合生涯”難以認定的觀點,刪除了“配合生涯的公婆、岳怙恃、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的表述。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現,鑒于存在分歧意見,今朝的草案仍將近親屬范圍限制在配頭、怙恃、後代、兄弟姐妹、祖怙恃、外祖怙恃、孫後代、外孫後代。

不過,仍有委員認為該表述應保存。全國人年夜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周建軍就提出,不克不及因為欠好認定,就刪除上述條款。“我們經過了幾十年的獨生後代政策,存在著大批需求兒媳或女婿照顧公婆或岳父岳母的情況,建議對認定條件作進一個步驟的完美”。

委員信春鷹也表現,“配合生涯”的確不太好定義,但不宜把這一條款全刪了,“原來的規定依然是有興趣義的”。

爭議8:網約車侵權責任若何劃分?

侵權責任編草案設有機動車路況變亂專章,不過未對網約車侵權責任作出規定。各次審議中,數名委員建議,網約車平臺責任應寫進機動車路況變亂專章。

二審中,周光權、王硯蒙等委員就建議,應增添對網約車平臺責任的規定。“假如違法本錢不高,有能夠導致平臺重視水平不夠。假如平臺可以被認定為機動車保有人,就屬于責任主體。假如不是機動車保有人,只是供給前言服務,應該對網約車保有人承擔監督職責,假如有過錯應當與機動車保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王硯蒙說。

三審時,呂薇、劉海星等委員再度說起網約車的侵權責任。“應該考慮網約車路況變亂責任的分擔規則,包含網絡平臺的責任和司機的責任等等,”呂薇說。劉海星也建議進一個步驟界定網約車平臺和車輛駕駛人的責任,“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除車輛駕駛人承擔相應責任外,網約車平臺也負有責任,是以建議將網約車平臺與車輛駕駛人規定為連帶責任”。

截至今朝,草案仍未觸及網約車的侵權責任。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回應說,網約車作為重生事物,各方面對其責任問題如包養行情何規定不合很年夜。在爭議較年夜、難以構成基礎共識的情況下,平易近法典作為基礎法還不宜對這一問題倉促作出規定,否則能夠對相關行業形成限制。

爭議9:人格權能否應獨立成編?

2018年8月,平易近法典各分編草案初次提請審議,備受關注的人格權編初度表態。這之前,人格權畢竟獨立成編,還是合并接收到其他分編中,曾引發法令界年夜討論。

2014年,立法機關確定編纂平易近法典采取“兩步走”,即起首制訂平易近法總則,之后制訂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等各編之后,人格權在平易近法典中能否獨立成編的問題,就被提了出來。

中國國民年夜學傳授楊立新表現,爭論的焦點歸根結底是一個立法技術問題,是獨立成編還是合并接收到總則中,或許侵權責任編之中?

有學者提出,在總則平易近事主體 “天然人”部門規定人格權;有學者認為,應效仿《德國平易近法典》,將人格權規定到侵權責任法中;也有學者主張,人格權與其他平易近事權利一樣,都是一個平易近事權利類型,既然物權、繼承權等都能單獨成為一編,人格權為何不克不及獨立成編?

爭論一向持續到2017年 ,平易近法總則出臺之后。立法機關最終采用了獨立成編的立法方法。

不過,人格權編是平易近法典草案的第四編,後面分別是物權編、合同編。此前審議中,數名委員建議,人格權編應“前置”排在各分編的第一位。

對此,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回應說,各編排序有其本身邏輯:第二分編物權和第三分編合同均觸及財產關系;第四分編人格權編、第五分編婚姻家庭編和第六分編繼承編均觸及人身關系;第七分編侵權責任編作為最后一編,規定因損害物權、債權、人身權等平易近事權益所產生的侵權責任問題。

該負責人表現,假如單獨將人格權編地位提早,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地位堅持不動,就會使觸及人身關系的內容處于割裂狀態。平易近法典先規定物權編、合同編,就物權、因合同產生的債權等內容進行規范,再規定婚姻家庭編,既有利于法令的懂得和適用,也更為合適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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