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家曦:連累關系下平易近事案甜心台包養網件審理停止之立法道理與裁量類型

 

一、題目的提出

在我公民事訴訟中,所謂“聯繫關係”或“穿插”案件的審理停止題目一向困擾著立法與實行。不外,二者均非嚴謹的法學概念,其內在基礎以平易近事案件與其他平易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的連累關系為內核,即訴之客體或緣由現實方面存在法令上或現實上的聯絡接觸。如最高國民法院公報案例“湯某案外人履行貳言之訴”一案中,案外人與被履行人另行就履行標的提出訴訟,法院以另訴涉嫌通同、請求履行人未被告訴餐與加入為由,裁定履行貳言之訴不中斷審理,但另訴與本案是何連累關系,如不涉嫌通同又可否中斷本案審理,則倶未予闡釋,很難指引司法實行。

古代平易近事訴訟法將一次性膠葛處理作為主要目的,合并審理具有優先性。假如訴訟標的分歧,但存在現實上或許法令上的連累關系時可配合訴訟。可是,合并審理受制于當事人的處罰,且有審級、管轄等限制,一次性膠葛處理并非盡對需要、可行。在司法實行中,合并審理也常常因不實際或不經濟而難以完成。例如,本案曾經停止到二審,而另案尚在一審之中,反之亦然。再如,案件由分歧法院受理,合并觸及請示、和諧、移送等題目。以及,另案是刑事訴訟或許行政訴訟(如商標權認定),因此難以合并。在上述情況下,都將構成若干具有連累關系的案件并存的狀況。由于訴訟標的分歧,法院無法以重復告狀或許另案未審結為由裁定採納本案的告狀。此時只要兩種審理停止方法,即本案與另案并行審理或許結束審理本案以等候另案斷定。于此,立法及司法若何均衡裁判同一、訴訟經濟和當事人訴權保證等法式價值,歷來是平易近事訴訟法學研討的主要課題。此中,尤以刑平易近穿插題目備受追蹤關心。

由于形狀復雜多樣,連累關系一直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在年夜陸法系如德法律王法公法,凡是將審理對象上的連累關系稱為法令上影響或先決關系,將作為裁判基本的進犯防御方式上的連累關體系稱為本質或現實上影響。除了優先實用合并審理外,立法對于前者規則裁量結束審理,對于后者則羅列規則。參照這一尺度,我國實務語境中的連累關系亦有時指另案審理對象是本案審理對象的實體法條件,有時則指包含基本法令關系、待證現實甚至抽象法令實用題目等方面的重合。例如,司法說明規則的反訴與本訴連累性中,訴訟懇求之間的因果關系顯然指審理對象上的先決關系,即本案審理對象(如合同違約義務)取決于另案審理對象(如確認合同解除)。而基于雷同法令關系(如合同違約義務、合同給付任務的主意均以有用合同關系為條件)、基于雷同現實(如侵權行動同時是撤銷贈與的事由)僅屬于進犯防御方式上的連累關系。

《平易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5項將正在審理的平易近事訴訟稱為本案,而將審理對象分歧、未與其合并審理的其他平易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甚至仲裁案件稱為另案,并規則本案必需以另一案的審理成果為根據時應該中斷本案審理。這種連累關系在我國傳統實際中也被稱為預決性關系。此外,立法還規則了其他情況的兜底條目。只是,“本案必需以另一案的審理成果為根據”缺少說明,作為裁判尺度過于含混、廣泛,盡情裁判風險難以遏制。此中最為凸起的是刑平易近穿插題目,最高國民法院固然提出統一法令現實和統一法令關系的二項尺度,但未正面說明立法條則,反因其本身說明上的艱苦而進一個步驟加劇實用凌亂。

“法典化的經過歷程中必需起首斟酌各自絕對自力法式規范的和諧題目”,在古代平易近事訴訟中,審理停止固然僅為情勢上的訴訟批示事項,但關乎審訊權回應該事人訴權的基礎關系。一方面,結束本案審理雖不克不及同等謝絕裁判,卻轉變了平易近事審理停止的常態,當事人在此時代無法懇求有用的法令維護,因此需求充足的合法性。法官必需以對另案裁判成果在本案中發生感化的樣態剖析為依據,如裁判未來能否會對本案發生束縛力,事證查詢拜訪和法令實用于本案的影響,等等。另一方面,不斷止本案審理亦有能夠聽任牴觸裁判風險,或因不用要重復審理而減輕當事人訟累與司法累贅。鑒于立法內在不明,缺乏以充足界定連累關系下平易近事案件的審理停止方法,本文將以平易近事訴訟法的再次法典化為契機,對我國關于連累關系類型及審理停止的立法、實行停止檢視與反思,借鏡年夜陸法系訴訟批示道理,會商平易近事法官在先決關系與非先決性連累類型下的詳細裁量尺度,最后提出完美現有軌制的提出。

二、法典化視角下現行立法及傳統說明途徑之缺點

法典化請求法令規定的系統化,以防止牴觸、確保法安寧性與法令上的同等,而不克不及知足于情勢導向及政策化。但我國以後的立法并不合適準確、清楚和安寧的請求。在說明“以另案審理成果為條件”時,傳統預決性實際過火推重結束審理的強迫性,招致法官缺乏充足了了的審理停止裁包養網 量權,且不加區分地歸入現實和法令關系上的普遍連累情況,形成爭先裁判或訴訟遲延的景象泛濫。

(一)立法系統:過度擴大強迫結束的實用范圍

《平易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其他各項是因當事人逝世亡等事由當然結束審理或因不成抗力必需結束審理的情況,與第5項性質懸殊,立法未予區分,致使強迫結束審理的范圍擴展。回溯汗青,此項立法因循自1982年《平易近事訴訟法(試行)》第118條,并遭到蘇俄立法的直接影響。《蘇俄平易近事訴訟法典》第214條、《俄羅斯平包養網 易近事訴訟法典》第215條“法院中斷案件訴訟的任務”規則:“在其他平易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未處理之前無法審理該案件”與當事人逝世亡等情況時,法院必需中斷案件審理。而預決性作為說明東西也遭到蘇俄實際的直接影響,指案件的處理取決于另一案件正在審理的題目的處理。持久以來,我國傳統學說據此以為只需“審理成果對本案有預決性,必需待另一案斷定后,本案才幹審剛說完這句話,就見婆婆睫毛顫了顫,然後緩緩睜開了眼前的眼睛。剎那間,她不由自主地淚流滿面。理”,而“另一案件是本案審理的先決前提。假如另一案尚未審結,則本案的審理息爭決是不成能的”也正式成為立法不雅點。

正如蘇俄實際將預決關系視為強迫中斷事由,主意在其他案件未處理前無法審理該平易近事案件,必需中斷案件審理。我國傳統學說和實務不雅點也以為本案應該而非可以結束審理。即,本案與另案之間的某種連累關系或許必定聯絡接觸,招致本案必需以另案審理成果為先決前提,亦必需以另一案的審理成果為根據,本案無法停止審理。或許包養網 ,由于另案所確認的現實和處置成果決議本案的審理,假如急于推動本案,將違背訴訟法式并無法對的保護當事人的符合法規權益、不克不及作出公平判決。可見,學說均持不克不及并行審理本案具有必定性和強迫性的不雅點。但是,強迫結束審理固然能防止重復審理或牴觸判決,卻難免以就義本案法官審訊權和訴訟效力為價格,褫奪了本案法官關于牴觸裁判和訴訟經濟的詳細裁量,不難形成審理停止的僵化。

另案在審理之中,底本還未發生任何足以對本案審理具有拘謹力的法令影響,需求防范的所謂“牴觸裁判”亦只是一種將來的能夠性。故以另案受理為由褫奪本案法官審訊權和裁量權缺少需要性與合法性,強迫結束會遭受無法順應個案的窘境。例如,A對B就合同債務以及典質權在先提起了訴訟,并請求保全衡宇。購房人C提出履行貳言后法院裁定中斷履行。A遂對B、C提起貳言之訴(下文簡稱為A訴訟),二審法院以為另案對主合同效率、主債務數額以及典質權范圍的認定直接關系本案基礎現實的查明。現另案尚未審結,一審法院在本案中徑行認定并作出實體判決,缺少現實基本。故發還重審并指令一審法院結束審理貳言之訴。但是,即使一審法院并行審理,A能夠在二案件中均勝訴,也能夠另案勝訴,但在貳言之訴中因C有權消除履行而敗訴,未形成牴觸裁判。二審法院為了未加詳細剖析的牴觸裁判風險發還就義一審法式,疏忽了揮霍本錢與遲延訴訟的價格。

(二)規范要件:無法準確區分案件連累關系的實用類型

何謂必需以另案審理成果為根據,傳統的預決性實際的說明不敷準確,為尋求裁判同一,包養網 其涵蓋了在法令關系、案件現實、法令實用等多方面的連累關系,使得動輒需求結束審理。

其一,預決性的內在語焉未詳。若有學者以為其指“必需以另一案的成果為前提”,“沒有審結,本案就無法處理”或許“審理成果是本案的條件前提”,但這只是對條則的同義復述,缺少闡釋。蘇俄教科書、評注書的界定也廣泛未跨越我國文獻,異樣僅簡略復述法條內在的事務。盡管該國粹者廣泛認識到不成能一切連累關系都招致結束審理,“在其他平易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中斟酌的現實必需與能夠結束的平易近事訴訟相干”,“這些現實對法院斷定介入兩個訴訟法式之人相干情形之題目具有預決性”,仍未詳細闡明。有學者提出,只要在另案斷定的現實與法令關系對本案審理具有法令意義時,才答應本案中斷,但“法令意義”內在不明。如許的預決性天然難以答覆,在前述案例中A、B之間的債務合同和典質權能否為A訴訟的條件,與購房人C的阻卻履行權益有何干系。

其二,案件現實方面的連累關系被歸入預決性。有學者以為,“案件之間相互有連累,一案的案件現實的認定,往往要等候另一案件的審理成果”,以避免現實認定牴觸。更多學者則以為,預決關系涵蓋現實與法令兩個方面。正如蘇俄“不答應在另一件依法開端的訴訟中再從頭處理曾經由產生法令效率的法院判決所處理過的現實或許法令關系的題目”的預決性界說,傳統學說提出“預決性所發生的預決效率是指前訴斷定判決的現實判定和法令判定的法令效率對于后訴法院的束縛力”,立法與實務機關也以為其實用于法令關系或許現實情形彼此連累的情況。其成果是,在這般普遍的范圍內聯合強迫審理順位,勢必招致本案極易受另案牽制而不得不斷止。

(三)法式後果:平易近事訴訟審理停止完善安寧性

傳統預決性實際為了在更普遍的范圍內完成裁判同一,謝絕既判力客不雅范圍只限于訴訟標的的平易近事訴訟道理,保持以為失效裁判中有關法令關系、現實的普遍內在的事務均將束縛其他案件的法官和當事人,同時也未斟酌客觀范圍的“絕對性”,即本案與另案確當事人能否雷同或存在繼受關系。在缺少裁判效率明白鴻溝的佈景下,并行作出的裁判的任何分歧都很不難被視作裁判牴觸。為了消解牴觸裁判風險,不得不采納強迫審理次序,進而構成為了裁判同一而強迫結束審理的途徑依靠。可是,廣泛的預決關系內在的事務又極易損壞傳統實際所尋求的法的安寧性。這不只是由於裁量尺度不明,並且,本案法官一旦選擇并行審理并先作出裁判,該裁判異樣也可以拘謹另案法官。由此,固守預決性的義務隨時可以轉移至另案法官,后者反而必需受本案先行作出的裁判的拘謹,以避免所謂牴觸裁判。即,只需裁判來由可以發生束縛力,不消斟酌客觀范圍,不只另案裁判對于本案將具有預決性,本案裁判對于另案也異樣具有預決性。廣泛的預決性不只不克不及為褫奪本案法官自行審訊權供給堅實的實際根據,反而顯得很是隨便。

成果是,“另案”與“本案”之間底本就可以肆意轉化,只取決于誰最先作出裁判,這為司法權的沖突、推諉甚至非公然的外部和諧留下宏大空間。例如,假定前述A訴訟中二審法院沒有結束審理,而是先作出判決,依照傳統預決性實際,二審法官可以將該案視為“另案”,而A、B之間的訴訟反而成了應該結束的“本案”。在實務中,法官可認為了對另案審理發生影響而爭先裁判;或許為了遵照審限規則、化解積案的需求而輕率了案,將本應于本案中查明的情形推諉給另案,涓滴掉臂及未來的牴觸裁判風險:也可認為了躲避司法義務,消極等候另案審理成果,更為部門當事人應用另案審理對本案制造不妥攪擾,構成對己有利訴訟狀況供給了無隙可乘。在前述公報案例“湯某案外人履行貳言之訴”中,法院以涉嫌通同為由裁定不斷止審理,能夠即出于此種掛念。

綜上,以傳統預決性為中間的審理停止在系統design上不敷公道,晦氣于實務裁判說明和續造法令,審理停止方法是以墮入不安寧狀況,其廣泛、雜糅的內在需求進一個步驟細化,不然其難以作為裁量尺度。

三、連累關系下平易近事審理停止的基礎道理及其立法表達

基于結束審理的訴訟批示屬性,應確立兩項基礎法式道理:強迫審理次序應該僅限于法令明白褫奪本案法官對條件題目的附帶審訊權或訴訟批示裁量權的法定特別情況;裁量結束本案審理必需有避免牴觸裁判或增進訴訟經濟的充足來由。包養

(一)連累關系下平易近事審理停止的基礎道理

1.審理停止作為法官訴訟批示權的裁量內在的事務

近年,《平易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5項屬于裁量事項的不雅點成為無力學說,由于立法沒有采用“應該”的表述,也為法官裁量權留下清楚釋余地,但還需求進一個步驟的系統和目標說明,以說明其法理依據。

其一,為使審理停止合適個案現實,法官應承當本質與情勢上的訴訟批示權責。法官有權依據詳細情形塑造法式形狀,當另案與本案存在連累關系時,為了完成防止牴觸裁判、重復審理等目的,要就訴訟的合并、分別、結束等事項作出裁定。起首,對于彼此連累的訴訟懇求,合并審理可以膠葛一次性處理的方法統合裁判同一與訴訟經濟價值,應該優先實用。如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實用〈中華國民共和公民法典〉合同編公例若干題目的說明》(以下簡稱《合同編說明》)第38條規則可以合并審理債務與代位權。其次,在案件彼此存在連累關系,但不克不及或不宜實用合并審理時,基于司法回應該事人訴權的“訴判”關系,并行審理應該是本案法官的凡是做法。再次,只要并行審理將顯明招致牴觸裁判或訴訟不經濟時,法官才可以裁量結束本案審理。

其二,分歧案件法官的審訊權同等,且訴訟批示未遭到另案實際裁判的效率拘謹。審理各自案件的法官擁有自力的審訊權,其關于本身案件的訴訟批示位置是同等的。并且,另案尚在審理之際,裁判“不合”或“牴觸”此時充其量只是一種將來的能夠性。本案與另案的裁判不合也并非都等于裁判效率沖突,在依法自力行使審訊權和不受拘束心證的準繩下,法官實用法令和查明現實的位置是同等的。例如,《關于平易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則》(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第10條也答應后訴顛覆失效裁判認定的現實。故不克不及假定并行審理必定招致牴觸裁判,其在個案中詳細有多大要率,還有待詳細判定。

其三,同等保證當事人的訴權及其對當令審訊的訴訟權力,也需求法官對的的訴訟批示。《平易近事訴訟法》第8條規則,當事人有同等的訴訟權力,國民法院審理平易近事案件,對當事人在實用法令上一概同等。據此可以做出說明,當事人不只在統一案件中同等,在分歧案件中也應該是同等的,審理停止并無必定的優先順位。只需合適案件現實,結束或許并行審理均合適當令審訊的請求,此類細致的法式設定與強迫性劃分審理次序難以兼容。法院更應該經由過程裁量避免當事人應用另案來攪擾本案審理,招致訴訟遲延或損壞兩邊當事人之間的兵器同等,如應用缺少客觀范圍限制的失效裁判“免證效率”來直接轉變本案的證實義務分派。

2.強迫結束審理作為限制裁量權的立法特例

強迫結束意味著限制法官的前述訴訟批示權,這只能由立法加以規則。此時裁量空間被緊縮至“零”,從而破例地發生強迫結束審理的任務。

其一,由于法式類型分歧或專屬管轄,本案法官依法不得對另案審理的先決題目停止附帶審理。法官凡是可以自行就本案的條件題目停止查詢拜訪并判定,但在個體情況下不克不及自行審理。例如,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實用〈中華國民共和公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說明(一)》第13條規則,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該待懇求確認婚姻有效案件作出判決后停止。此時本案法官不克不及自行判決確認有效,不然將招致雙重判決。在法國及意年夜利法上,這凡是指先決題目由另案法官專屬管轄等特別情況。如當事人在勞資法庭上提出的抗辯,系由常識產權法院專屬管轄。反之,假如有附帶審理權,結束審理就無強迫性而由法官裁量。與之相似,因只要家事法院才幹根據《德公民法典》第1313條裁定廢除有效婚姻,故《德公民事訴訟法典》第152條規則,在另案裁定廢除之前,如婚姻關系組成本案通俗平易近事訴訟的條件題目,必需依請求結束審理。此外,《德公民事訴訟法典》第153條、第154條規則,在先決性的父切身份撤銷之訴、婚姻及親子關系訴訟的判決斷定前,依請求也必需結束審理。

其二,本案法官被立法褫奪結束審理的裁量權。例如,代位權訴訟以債務成立為條件,審理代位權訴訟的法官底本可以在判決來由中對債務題目停止判定,但《合同編說明》第38條包養規則,在(其他法院管轄的)告狀債權人的訴訟終結前,代位權訴訟應該中斷。此外值得剖析的是刑平易近穿插題目,我國并無強迫性結束平易近事審理的直接規則。比擬法上,《德公民事訴訟法典》第149條并不認可刑事判決對平易近事訴訟的拘謹力,僅規則平易近事法官可以而非必需結束平易近事審理,其他情況下不存在“先刑后平易近”規定。而由于秉持刑事判決應該拘謹平易近事法官的態度,2007年修改前的《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規則,平易近事訴訟與公訴可以并行,但在公訴斷定前應該結束平易近事審理,采納先刑后平易近的刑事優先準繩。但修改之后,只要原告人行動惹起的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才實用該規定,其他情況下平易近事訴訟不再因公訴而必需結束。可見,能否強迫結束平易近事審理,既取決于對刑事判決效率范圍的設定,也要看立法能否褫奪平易近事法官的裁量權。

(二)連累關系下平易近事審理停止裁量的立法表達

1.以裁判對象上先決關系的連累類型為中間的包養網 立法

我國立法及司法說明不該當從強迫結束轉向聽任包養 不受拘束裁量的另一極端,而是需求確立法官基于對牴觸裁判風險和訴訟經濟的謹慎判定作出對的裁量的職責。在我國實務語境中,狹義的牴觸裁判包含裁判來由中現實認定和法令實用的不合,而廣義的牴觸裁判僅指裁判效率的沖突。嚴厲意義下去說,只要裁判對象上的先決關系才幹惹起廣義的牴觸裁判,而認定現實與法令實用則是裁判來由的內在的事務,應由爭辯主義和自力實用法令等準繩安排。就此而言,《平易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5項“本案必需以另一案的審理成果為根據”應該說明為對先決關系的立法表達。參照德法律王法公法的經歷,只要當另案審理的實體法令關系組成本案審理對象而非其他內在的事務的條件時,才幹夠使另案裁判對本案發生法令上影響或許先決意義。即假如實體律例定一個法令後果是另一個法令後果的組成要件(Tatbestand),那么另案審理對象的法令關系也響應成為本案審理對象的法令關系的條件。基于“先決性法令關系”,“本訴爭議的裁判完整或部門地取決于此類法令關系存在與否”,本案對另案就有實體法上的依存性。可見,先決關系由實體法結構事後確立,不包含配合現實基本、配合法令關系條件和配合抽象法令實用題目等其他連累情況。此時凡是應該結束審理,既合適訴訟經濟,又可以或許防止牴觸裁判。反之,假如裁量并行審理,則必需有訴訟效力、具有自行審訊才能和牴觸裁判風險較高等充足來由。

2.關于進犯防御方式上非先決性連累類型的立法

假如結束審理僅限于先決關系,法官的裁量空間能夠過于狹小,能否還可以基于訴訟經濟與膠葛處理停止裁量,值得深刻剖析。起首,假如審理內在的事務重復,不斷止審理睬形成揮霍司法資本并增添當事人訟累,例如能夠需求在兩個案件中都對統一現實題目委托判定,就很不經濟。其次,假如觸及對于本案法官而言疏遠的範疇如常識產權或刑事欺騙,其自行審理能夠較為艱苦。再次,盡管并行審理招致的現實認定和法令實用的不合并不是廣義的裁判牴觸,但不合適裁判同一的司法政策。為了防止前述情形,法官完整有能夠不作出裁定,但從現實上結束或推延審理,從而有結束之實,而無結束之名。與其這般,不如在立法或說明上付與其必定范圍內的裁量權。其立法存在兩種可以采納的形式。

第一種立法形式是,經由過程羅列的方法嚴厲限制先決關系以外的其他情況,準繩上制止法官基于訴訟經濟等來由衝破。比擬法上可以參照的是《德公民事訴訟法典》所羅列者的第149條,以刑事訴訟對平易近事訴訟發生現實上影響為條件,答應法官依權柄裁量結束平易近事審理。而對于立法未明白規則的情況,雖有不雅點以為,因另案對質據查詢拜訪的現實上影響或許其裁判可以在本案中應用,也可以結束審理,但德國判例以為現實上影響是一個鴻溝含混的尺度,假如答應法官裁量將傷害損失當事人司法保證懇求權中關于裁判的基礎權力內核,故對峙法尚未明白地基于現實上影響甚至“他不在房間裡,也不在家。”藍玉華苦笑著對侍女說道。法令實用的牴觸裁判風險的實用采否認態度。

第二種立法形式是,鑒于訴訟經濟等考量異樣主要,將合目標性裁量直接作為法定準繩,賜與法官更年夜裁量權。如《德國度事與非官司件法》第21條答應“基于主要來由”的裁量,與通俗平易近事訴訟有所分歧。《法公民事訴訟法典》沒有明文規則先決關系,而只是普通性地規則訴訟可以因延期審理而結束。判例除認可實用先決關系外,也答應法官“為了對的司法好處”的裁量。《瑞士平易近事訴訟法典》第126條規則,法院可以在知足合目標性請求時,為了避免牴觸裁判或許削減重復的證據查詢拜訪、訴訟所需支出或許訴訟時光而結束訴訟。只需另案成果可看顯明簡化本案,可由法官停止好處權衡。《japan(日本)平易近事訴訟法典》甚至沒有就因另案而結束審理的情況作出明文規則,其第130條落第132條只規則了因客不雅現實無法持續訴訟的中斷審理。關于平易近事訴訟能否需求等候另案平易近事或刑事案件就先決題目得出成果的題目存在爭辯,但普通以為,本案等候連累案件的審理成果加倍妥善時,法院可以裁量號令中斷訴訟法式,經由過程法官訴訟批示防止訴訟法式的復雜化。

綜上,在古代平易近事訴訟法典之中,應該將因另案而結束本案審理作為訴訟批示事項,僅對特別情況規則強迫結束審理。關于實用結束審理的連累類型界定,則需求以先決關系為中間請求法官停止適當裁量,同時設定部門其他裁量情況。

四、作為立法目的的審理停止系統結構及其保證機制

基于前文所論述的法式道理,完美結束審理裁量規定時,還應該斟酌平易近事訴訟法典的系統及價值的完整性。因連累關系而結束審理與因客不雅事由而中斷審理具有實質分歧,應該歸入總則編的專門章節,審理對象上的先決性連累關系與進犯防御方式上的非先決性連累關系,也應當分辨立法,從而構建古代化的審理停止之訴訟批示規范系統。

(一)立法結構:結束審理歸入《平易近事訴訟法典》之總則編

1.區分裁定結束審理與當然中斷審理

《平易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5項被置于第二編第十二章“一審通俗法式”,《平易近事訴訟法典》修改總則結構時應該將其歸入總則編“言詞爭辯”或“訴訟批示權”章節,并緊接著合并審理規則,以提醒合并審理的優先性,以及裁量結束審理與當然中斷審理的差別。當然中斷與裁定中斷同屬結束審理的下位概念。此中,當事人逝世亡、損失訴訟行動才能等情況是當然中斷事由,訴訟客不雅上已無法持續。因不成抗力不克不及餐與加入訴訟,固然年夜陸法系有時也會表述為“可以中止法式”,但這只是重申法院可以依權柄裁定,并不代表有裁量空間。而另案的存在并非本案中產生的現實,而是有未來對本案發生影響的能夠性。法官為了避免未來對先決性法令關系作出牴觸裁判,或許為了增進訴訟經濟和膠葛處理而先結束本案,存在詳細裁量內在的事務。法官不克不及僅以存在先決關系就結束本案,也不克不及僅以不存在先決關系就一概不斷止審理,需求說明訴訟批示的本質裁量來由。假如將其持續與當然中斷事由和不成抗力混雜,反而會在實行中歪曲預決性的概念。例如,法官以為本身有查詢拜訪才能、另案裁判不會與本案相牴觸、另案訴訟懇求顯然不克不及成立或旨在遲延訴訟、審理重合內在的事務較小、本案裁判機會曾經成熟,這些底本都是訴訟批示的合法來由,但今朝法官只能對外傳播鼓吹另案對本案沒有預決性或影響。此類裁判不雅點持久積聚,先決關系的內核將被徹底摧毀,無異于剖腹藏珠。

2.區分裁量性結束審理與強迫性結束審理

強迫結束審理的情況應該規則于裁量結束之后,以顯示普通法與特殊法的關系。以後爭辯集中于刑平易近穿插案件的先刑后平易近題目,存在兩種處理思緒。第一種不雅點試圖梳理司法說明,完成對結束審理實用范圍的類型化界定。但其往往因引進統一法令現實、統一法令關系以及競合型現實、連累型現實等尺度而更加復雜,并且,其會商老是完善對平易近事訴訟審理邏輯的不雅照。另一種不雅點則基于平易近事訴訟道理,提出結束平易近事審理應該為裁量事項。如紀格非提出,刑平易近穿插案件應該以并行審理為準繩,以結束平易近事審理為破例,平易近事法官應該以刑事判決查明現實的免證效率等為考量原因自力判定其需要性。張衛平提出,應以刑事案件對平易近事案件的先決關系為條件,如通同招標犯法成立則招招標合同有效,以結束審理平易近事審理為準繩,但依然保存平易近事法官的裁量權。

本文偏向于第二種不雅點。起首,并行審理是司法說明確立的基礎準繩,如《關于在審理經濟膠葛案件中觸及經濟犯法嫌疑若干題目的規則》第1條落第10條、《關于審理單據膠葛案件若干題目的規則》第73條、《關于審理平易近間假貸案件實用法令若干題目的規則》第6條、《關于審理銀行卡平易近事膠葛案件若干題目的規則》第7條等。其次,強迫結束平易近事審理完善直接根據。依據情勢邏輯規定,“與本案不是統一法令關系(P)的經濟犯法嫌疑線索、資料”,應“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查察機關查處,經濟膠葛案件持續審理(Q)”的司法說明,并不克不及推論“是統一法令關系(-P)”就應該結束審理經濟膠葛(-Q)。再次,刑平易近穿插凡是對應于進犯防御方式的連累,統一法令關系與統一法令現實只觸及裁判來由。或許,平易近事法官會見臨自行審理的艱苦,但現實情形也有能夠相反,查明現實并未顯明超越其才能,未來也不用然會發生裁判不合,不克不及離開個案一概抬高平易近事審訊權。最后,退一個步驟言之,即使要增設強迫性的先刑后平易近規定,也只需求實用于刑事原告人犯警行動惹起的傷害損失賠還償付訴訟。

(二)規范系統:基于立法趣旨的連累關系二元劃分

1.立法層面臨先決性與非先決性連累類型的基礎界定

傳統學說主意并行審理無法對的保護當事人權益、不克不及作出公平判決,而結束本案審理可防止重復審理或牴觸判決等,并非沒有其公道性。德國粹說也廣泛器重結束審理在“裁判協調”、防止重復審理和牴觸裁判等方面的效能。但是,傳統學說的表述過于盡對,未能給合目標性裁量留下需要空間。同時,對于先決性與非先決性連累類型來說,其結束審理在法式價值上本應該有所著重,而傳統學說將兩者都說明為《平易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5項的情況,形成實用凌亂與鴻溝不明。將來可將傳統預決關系分化為二部門,在《平易近事訴訟法典》總則編中停止分辨規則,以示差別。

其一,“本案必需以另一案的審理成果為根據”應該限縮至另案審理先決法令關系的裁判能夠與本案判決發生牴觸的情況。第153條第1款第5項可以表述為“組成另案訴訟懇求的實體法令關系或權力是本案裁判的條件時,可以結束本案審理。”此時,另案對本案的法令影響重要指裁判效率層面,即由于實體律例范的本身結構決議,另案裁判未來會直接對本案的審理對象發生效率擴大。立法的重要目標是防止牴觸或與之抵觸的裁判,即廣義上的裁判同一。由于僅憑訴訟經濟的來由不克不及實用先決關系,故防止重復審理和削減訟累只是主要目標。

其二,現實上影響則重要感化于裁判基本(來由)的構成層面。由于平易近事訴訟采納不受拘束心證和自力實用法令的準繩,假如另案裁判對本案沒有既判力、構成力等法令影響,其影響長短拘謹性的,故并不存在廣義牴觸裁判的風險,在本案中只具有引用或參照的價值。此時,立法的重要目標是為了防止本錢過高、難渡過年夜的不用要重復查詢拜訪與言詞爭辯內在的事務,主要目標是完成狹義上的裁判同一,即防止在現實認定和法令實用意義上的狹義牴觸裁判。

2.司法層面臨非先決性連累類型的法令續造

相似現實上影響的部門情況可否實用(或準用)結束審理的德國粹說與實務不合,今朝,國際采納裁量不雅點的學說外部也存在不雅點差包養網 別。第一種不雅點將案件在法令關系和現實上的連累關系均歸入裁量范圍,第二種不雅點則主意實用范圍應限于先決關系,而對現實上影響存而非論。為了完成更周全的訴訟批示并統籌訴訟經濟等價值,應在必定限制內認可基于現實上影響的結束審理裁量權,并以分辨立法避免二者混雜。但題目在于,先決關系以實體法結構為條件,界線絕對明白,而現實上影響裁量空間更普遍,倘無完美立法,法官將承當繁重的釋明與說理義務。

假如采取逐項羅列的立法方法,長處在于實用情況可以盡量明白,法典的規范完整性最高,但其立法本錢較年夜且必定在實際和實務下面臨較多爭議,必需逐項會商。假如采取歸納綜合授予法官“合目標性裁量”的立法,上包養 風在于說明空間宏大,籠罩范圍無遠弗屆,但對司法實行請求較高,說明上不難招致濫用和不合。以上兩種立法途徑各有好壞,可加以聯合。鑒于《平易近事訴訟法》第153條已為中斷審理設置了“其他情況”的兜底條目,答應法官停止必定水平的機動裁量,這為結束審理中“先決關系+現實上影響”的二元系統供給了參照樣本。故《平易近事訴訟法典》可延續該二元系統,先對于曾經構成共鳴的情況(如刑平易近穿插)予以盡量明白羅列,并表述為“另案審理合適對本案發生本質影響的下列情況的,可以結束本案的審理:……”。個案中呈現的其他情況假如與立法已羅列情況具有同質性,則以司法裁判續造方法增設彌“你不想贖回自己嗎?”藍玉華被她的重複弄得一頭霧水。補。這般更合適我國的現實,不只立法本錢較低,且現實上影響的界線絕對清楚,有利于司法和學說的續造。

(三)保證機制:法官對的裁量的聽審與接濟機制

連累包養 關系類型及其要件的界定難以完整代替法官對的裁量的義務。實體法上的依存關系與裁判效率的擴大規定由實體法和法式律例則所斷定,能否合適法令羅列的情況也不難依文義判定,以上為剛性的實用要件。裁量尺度難以普通化界定的,是裁判效率沖突的蓋然性、引用另案審理成果在訴訟經濟上的明顯上風。例如,盡管另案與本案的現實基本高度重合,但本案曾經推動到審理接近“裁判成熟機會”,也曾經窮盡了證實,沒有需要依靠另案審理成果等,均只能由本案法官判定。立法明白羅列其情況當然可以年夜幅加重其裁量累贅,但抽象立法究竟難以窮盡個案情況。哪怕將審理結束定位為法令的強迫,法官依然不克不及免于判定義務。

是以,《平易近事訴訟法典》需求經由過程以下法式機制保證法官的對的裁量。其一,賜與當事人聽審保證機遇。固然未必須要言詞爭辯,但法官至多應該在裁定前訊問當事人,并讓其充足論述本身的不雅點。其二,增想法官說明其裁定來由的任務。法官不克不及持續抽象地以“必需以另案審理成果為根據”為由結束本案審理,反之亦然。這也能為事后審查供給可以查驗的根據。其三,對于合并、分別與結束審理的訴訟批示裁定,甚至是未裁定而在現實上結束審理的法官處罰,應該付與當事人提出法式包養網 貳言的權力。能夠有不雅點會提出,即使這般也未能盡對確保裁量對的。成文法確切具有局限性,其概念需求說明和涵攝,但來由闡釋與事后審查依然是有興趣義的。正如不受拘束心證可以由上訴審予以事后審查,裁量能否具有“合目標性”也是可以由凡是感性和經歷法例加以查驗的。經由過程裁判不竭續造規定,審理停止會越來越穩固且具有可猜測性。

五、審理停止裁量詳細尺度之類型化睜開

平易近事審理停止可以聯合剛性和柔性兩種裁量尺度,我國《平易近事訴訟法典》之總則編可以先對連累關系“定性”,再由司法實務“定量”。前者凡是由審理內在的事務直接界定,法官的裁量權重要表現在后者,即依據個案的審理情形詳細判定裁判牴觸風險和訴訟經濟性。

(一)“先決關系”連累類型的審理停止

審理對象之先決關系使案件發生最為慎密的連累關系,為了避免裁判效率沖突,凡是應該結束本案,等候另案對條件題目審理斷定。裁量尺度須聯合實體與法式兩個方面:案件在實體法上的依存關系與法式法上另案裁判對本案的法令影響。

1.實體法層面審理對象的依存性審查

其一,作為另案審理對象的法令包養 關系是本案法令關系成立的條件。即作為另案審理對象的實體法令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在實體法上成為本案所有的或許部門實體法令關系存在的條件。例如,關于實體法令關系或懇求權不存在的消極確認之訴,假如其訴的好處沒有被之后的給付之訴接收并否認,則對于給付之訴具有先決性。確認債務存在之訴對于確認債務利錢存在之訴具有先決關包養網 系。另案系確認一切權訴訟,本案審理對象為一切權人的返還懇求權,前者是后者的先決題目。再如,履行貳言之訴(構成訴訟)的先決題目是消除履行的實體權力(確認訴訟)。而貳言之訴中,請求履行人的債務和擔保物權并非貳言之訴審理對象的先決題目。

其二,作為另案審理對象的法令關系成為本案的抗辯來由。即組成另案對象的法令關系固然不影響本案法令關系的成立,但對于本案審理具有抗辯意義時,另案對于本案也具有條件關系。比擬特別的是抵銷抗辯。假如原告提出抵銷權抗辯,而另案正在審理該抵銷債務,由于抵銷權抗辯亦將發生既判力,假如不克不及合并審理,結束審理可以有用防止既判力沖突意義上的牴觸裁判。加倍特別的是雙重抵銷,即原告在二個平行案件中同時主意統一債務的抵銷權,由于牴觸裁判風險存在,德國實務不雅點也偏向于以為結束后一案件的審理是適合的。合同解除效率簡直認,也是合同關系的先決題目。我國部門包養 實務不雅點以為,另案正在審理對峙債務,只需本案不處置該抵銷抗辯權,另案對本案就不會發生影響,或許以為,另案審理合同解除對本案合同關系沒有影響,均非適當。

依照上述尺度,刑平易近穿插凡是難以組成平易近事案件對刑事案件的依存關系。從實體法結構來看,我國《平易近法典》罕有條則以刑事“可科罰性”為要件。更多的情況則是待證現實有所重合。其典範事例為,某行動在平易近法上被評價為侵權或違約行動,同時也是刑法追訴的犯法行動。依存關系僅存在于平易近事法官未經有拘謹力的刑事判決無法自行審理組成要件的特別情況, “她總是做出一些犧牲。父母擔心和難過,不是一個好女兒。”她的表情和語氣中充滿了深深的悔恨和悔恨。。當事人商定以判處有罪作為平易近事法令行動的前提或合同(如雇傭)解除事由時,是將刑事判決作為平易近事法令現實,但由于其尚未成立,適當的處置應該是採納訴訟懇求。在平易近事判決既判力基準時之后刑事判決斷定,被告可以另行告狀。法官失職之有罪判決為再審受理前提,亦由于前提尚未成績,此時也不合適結束審查再審請求,而是應該不予受理(除非規律處罰決議已作出確認)。

2.法式法層面裁判效率沖突能夠性的考慮

盡管法令關系的依存性已由實體法結構決議,裁量時仍須斟酌法式法上的法令影響特殊是裁判效率沖突風險的現實鉅細。“結束言詞爭辯的條件是,在另案中將要作出的裁判具有(至多部門的)先決意義,即一個案件的裁判對另一個案件的裁判發生法令影響”,而不克不及既沒有既判力,又沒無形成力或餐與加入效率感化于本案。另一種不雅點以為,另案裁判的既判力將及于本案雖非必需,但具有既判力、構成力或許餐與加入效等拘謹效率仍屬先決關系的典範,純真以對質據查詢拜訪的現實上影響或許為了防止重復審理等來由缺乏以實用。詳細而言,法令影響可以包含以下情況:

其一,另案很能夠對本案發生既判力。前訴審理對象的法令關系組成后訴的條件題目時,后訴法院要受既判力拘謹。法令不只制止重復告狀,也在存在審理對象的實體法依存關系時,經由過程結束審理防止既判力沖突。可是,假如案件當事人分歧且沒有繼受關系等法定擴大情況,一種不雅點以為假如擴大具有可等待性,也可以或許拘謹身為后訴當事人的案外人,但德國通說與判例否認這種超越法定范圍的客觀擴大。即使在結束審理裁量的意義上可不請求本案與另案當事人必需雷同,也必需斟酌對本案當事人能否公正。例如,D基于一切權對請求履行人E主意消除履行(以下簡稱D訴訟),D與F于另案爭議該一切權,法院以為另案對本案沒有影響。更準確的裁量來由是,E不該受另案確權判決拘謹,不存在既判力沖突的風險。

其二,另案很能夠對本案發生構成力或對世效率。構成判決或許其他具有對世效率的裁判,未來也可以或許拘謹本包養 案。是以,另案審理對象以變革或覆滅本案實體法令關系或宣佈其有效為內在的事務,其勝訴裁判的構成力及本案。此時,往包養網 往需求結束本案的審理。不然,本案判決極有能夠因法令關系經判決宣佈覆滅、變革等,而成為與之相抵觸或有意義的裁判。但是,行政訴訟判決宣佈商標有效,平易近事法官卻基于該商標權先支撐傷害損失賠還償付,依據《商標法》第47條第2款的破例規則,并不會發生牴觸裁判。《平易近法典》第155條規則,有效的或許被撤銷的平易近事法令行動自始沒有法令束縛力,且股東會決定撤銷之訴的判決具無形成力,并對一切人均產生效率。假如本案中以股東會決定為基本的法令關系主意(如股權份額)遭到另案撤銷之訴的法令影響,此時需求斟酌結束審理。

其三,另案很能夠對本案發生其他拘謹性效率。假如本案當事人同時是另案的第三人,另案判決也會對其發生餐與加入效率。固然我國立法并未明白,但在司法實行中,無自力懇求權第三人也遭到類似的效率拘謹,依據《平易近事訴訟法》第59條的規則甚至能夠被另案判決承當義務。此時假如一味推動本案并判決,有能夠形成裁判效率沖突。餐與加入效率未來也足以對本案發生法令上影響,惹起裁判效率沖突,故可以發生結束審理的後果。例如在前述D訴訟中,假定E作為第三包養 人餐與加入D與F之間關于一切權的另案審理,則一切權既是消除履行力(法式法上構成訴權)的實體法條件,判決也會對E發生效率,此時可以為有牴觸裁判風險。在前述最高國民法院公報案例“湯某案外人履行貳言之訴”中,請求履行人不受另案確權判決的既判力擴大所及,但假定請求履行人被告訴餐與加入,裁量情況將有所分歧。

當然,即使裁判對于本案具有先決意義,也不克不及假定并行審理必定裁判牴觸,法院仍應該剖析其詳細風險以及能否會形成訴訟遲延、本案能否以其他緣由應該採納。例如,合同商定實行整改為付出金錢的條件,故另案審理的整改懇求是本案審理付出金錢的先決題目且案件當事人雷同,法院此時“無須以另案審理成果為根據”的不雅點掉之輕率。相反,法官應包養網 該依據審理情形、查明難度闡釋風險較低的來由,再聯合標的額遠超另案等情形強化說理。

(二)非先決性“現實上影響”連累類型的審理停止

1.審理內在的事務的配合性而非依存性審查

包養 案審理成果可以在本質上影響本案裁判基本的構成,但由于缺少依存關系或拘謹力,其影響水平必需于個案詳細判定。司法實行中,審理內在的事務的重合凡是有以下幾種情況。

其一,兩案存在配合的基本法令關系。即審理對象是以配合的實體法令關系為基本衍生的。例如,本案為懇求付出房錢,而另案為懇求維護修繕租賃物,其配合的條件法令關系是租賃合同關系。再如,在分為屢次部門懇求的場所,案件以統一債務成立為基本。各個部門懇求之間不存在先決關系。

其二,兩案存在配合的證據查詢拜訪內在的事務,例如,保險理賠訴訟與說謊保刑事案件的審理均觸及被保險人的居心。固然《證據規則》第10條規則失效裁判已查明的現實免證,但由于答應后訴顛覆,顯然其不屬于拘謹性效率。故較為適當的不雅點是,免證只能在不受拘束心證框架內加以說明,即法官可以應用前訴證據查詢拜訪的成果,削減證據查詢拜訪特殊是判定環節,但仍應作出自力評價。另案審理成果自己能夠成為本案的直接現實。如請求保全過錯并不由原判決的勝敗決議,故原判決再審之訴的訴訟標的也不是傷害損失賠還償付訴訟的先決性題目,但可以成為評價錯誤的原因之一。

其三,兩案存在同類的現實或法令題目。此時案件的關系加倍疏遠,其亦非實體法上的依存關系。實務中有時也將此類情況稱為類案,依據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同一法令實用加大力度類案檢索的領導看法(試行)》,假如本案存在審理上的疑問,法官有檢索并陳述不合風險的任務,并需求斟酌另案法官的法令不雅點。但法官自力實用法令,不會見臨裁判效率的擴大及沖突。《平易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則,未餐與加入掛號的權力人在訴訟時效時代提告狀訟的,實用該判決、裁定,實務不雅點以為組成裁判效率擴大,但此時完善實體法依存關系、繼受關系與掛號處罰,只能說明為可以參照代表人訴訟判決的內在的事務。

2.引用另案結果的明顯經濟性考慮

此時最要害的裁量尺度是,引用另案審理結果對于本案審理能否有嚴重的積極意義,即可以或許加倍經濟、敏捷及適當地處理膠葛。本案法官應該比擬,一方面,能否可以等待引用另案審理成果,另一方面,能否自行審理本錢更年夜、周期更長、難度更高。以刑平易近穿插案件為例,先刑后平易近的合法性在于平易近事法官關于自行審理絕對費時耗力,而徵引刑事審理結果加倍訴訟經濟的裁量。盡管刑事訴訟查明的現實對于平易近事法官并沒有不成顛覆的拘謹力,查詢拜訪結果也不該當被揮霍,可以被平易近事訴訟應用,以防止重復審理。平易近事法官可以在不受拘束心證框架內應用刑事判決并獲得確信,如將刑事判決或卷宗作為公函書證應用,而不克不及對其充耳不聞。平易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并非完整自力,刑事查詢拜訪可以影響平易近事膠葛的裁判,如查察官查詢拜訪結論可以直接作為判定看法應用(《德公民事訴訟法典》第411a條的規則),故結束觸及統一現實的平易近事審理不只符合法規,凡是也是需要的。

假如平易近事法官保持并行審理,則應該實行審訊職責,自行查詢拜訪或許調取另案的審理材料。例包養網如,關于合同以及單據之訛詐或守法,平易近事法官自行查詢拜訪并無不當。可是,假如不睬會原告關于意思表現瑕疵等主意以及調取刑事查詢拜訪材料的證據請求,則能夠果斷地謝絕了其主意和舉證權。只要法官在并行審理時充足地對配合的現實題目睜開查詢拜訪,而不是以另案正在審理為由對該現實或證據請求主意充耳不聞,方能與結束審理并引用另案審理材料構成有用的對照,此時的訴訟經濟裁量才合適案件的現實情形。

六、結語

連累或聯繫關係案件的法式整合是平易近事訴訟立法中的主要課題,其不只觸及裁判效率,也關乎對不受拘束心證、依法自力裁判等基礎理念與裁判同一、訴訟經濟等法式價值的均衡。單一的強迫審理次序缺少法式效力和機動性,完整并行審包養 理則會發生聽任裁判牴觸和重復審理的題目。以年夜陸法系范圍來看,不竭完美法官合目標性裁量能夠是配合的立法息爭釋標的目的。面向我國將來平易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和司法實行,需求完美立法技巧以及對法令條則的說明續造任務。本文供給的思緒是在平易近事訴訟法典中重置總則編的內在的事務,并區分二種連累類型,以充分裁量規定,為進步審理效力、增進裁判同一供給新的契機。

 

【注釋】

[1]邵明:“濫用平易近事訴權及其規制”,《政法論壇》2011年第6期,第178頁。

[2]拜見《最高國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1期,第405頁。

[3]拜見肖開國、宋春龍:“平易近法上彌補義務的訴訟形狀研討”,《國度查察官學院學報》2016年第3期,第3—11頁;章武生、段厚省:“需要配合訴訟的實際誤區與軌制重構”,《法令迷信》2007年第1期,第118—119頁。

[4]據《平易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則,除非訴訟標的是配合的,合并審理應經當事人批准。

[5]天絲醫藥保健無限公司、紅牛維他命飲料(江蘇)無限公司損害商標權膠葛案,最高國民法院平易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平易近終1768號。

[6]也有學者稱為重要題目或本題目、附帶題目或先決題目、先決事項。拜見傅郁林:“先決題目與中心裁判”,《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08年第6期,第155頁。

[7]拜見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膠葛案件中觸及經濟犯法嫌疑若干題目的規則》第1、10條的規則。

[8]拜見紀格非:“論刑平易近穿插案件的審理次序”,《法學家》2018年第6期,第147—160頁。

[9]張衛平:“平易近事訴訟法法典化的意義”,《西方法學》2022年第5期,第91頁。

[10]拜見張衛平:“平易近事訴訟中斷事由的軌制調劑”,《南方法學》2018年第3期,第57頁。

[11]BGH GRUR 2018, 853(854).

[12]拜見任重:“我公民事訴訟法典化:緣起、滯后與提高”,《河北法學》2022年第8期,第116頁。

[13]陳愛娥:“法系統的意義與效能”,《法治研討》2019年第5期,第55頁。

[14]拜見張衛平,見前注[9],第93頁。

[15]為尊敬傳統表述并區分語境,下文在會商我國傳統實際和蘇俄實際時應用“預決”,此外則應用“先決”。

[16]拜見(前蘇聯)克列曼:《蘇維埃平易近事訴訟》,王之相、王增潤譯,法令出書社1957年版,第316—317頁;(前蘇聯)阿·阿·多勃羅沃里斯基等:《蘇維埃平易近事訴訟》,李衍譯,常怡校,法令出書社1985年版,第252、277頁。

[17]常怡:《平易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2年版,第289頁。另可拜見楊榮新主編:《平易近事訴訟法教程》,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1年版,第286頁;柴發邦主編:《平易近事訴訟法學新編》,法令出書社1992年版,第329頁;宋朝武主編:《平易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22年版,第310頁。

[18]全國人年夜法制任務委員會平易近法室編:《<中華國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題目解答》,法令包養 出書社1991年版,第161頁。

[19]拜見多勃羅沃里斯基,見前注[16],第277頁;(前蘇聯)С.Н.阿布拉莫夫:《蘇維埃平易近事訴訟法(下)》,中國國民年夜學審訊法教研室譯,法令出書社1957年版,第40頁。

[20]拜見江偉、肖開國主編:《平易近事訴訟法》,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18年版,第308頁;陶凱元、楊萬明、萬淑梅主編:《中華國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懂得與實用(上)》,國民法院出書社2024年版,第778頁。

[21]拜見劉家興主編:《平易近事訴訟教程》,北京年夜學出書社1982年版,第222頁;常怡:《平易近事訴訟法學新論》,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89年版,第411頁;吳明童:《中公民事訴訟法學新論》,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2年版,第291頁;章武生:《平易近事訴訟法新論》,法令出書社1993年版,第295頁。

[22]拜見周道鸞:《平易近事訴訟法教程》,法令出書社1992年版,第243頁;宋朝武,見前注[17],第305頁。

[23]拜見常怡,見前注[17],第289頁。

[24]拜見張衛平,見前注[10],第63頁。包養

[25]中國華融資產治理股份無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黃英等請求履行人履行貳言之訴案,最高國民法院平易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平易近終918號、(2022)最高法平易近終425號。

[26]拜見包養網 楊榮新,見前注[17],第286頁;章武生,見前注[21]。

[27]Гражданский процесс.//Под ред. Л.В. Тумановой. Н.Д. Амаглобели. М.: Юнити-Дана, 2015. С.429.

[28]Комментарий к Гражданскому процессуальному кодексу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Под ред. В.И.Нечаева. М.: Норма, 2008. С.267.

[29]Гражданский процесс: учебник для бакалавров.//Под ред. В. В. Блажеев. Е. Е. Уксусова.М.: Проспект, 2015. С.354.

[30]唐德華主編:《新平易近事訴訟法條則釋義》,國民法院出書社2008年版,第243頁。

[31]拜見江偉等,見前注[20]。

[32]拜見常怡,見前注[21],第411頁。

[33]拜見多勃羅沃里斯基,見前注[16],第276—277頁。

[34]陳剛、程麗莊:“我公民事訴訟的法令效率軌制再熟悉”,《法令迷信》2010年第6期,第72頁。

[35]拜見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法制任務委員會平易近法室編:《<中華國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條則闡明、立法來由及相干規則》,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2年版,第244—245頁;陶凱元等,見前注[20]。

[36]拜見廖浩:“論中公民事判決效率擴包養網 大之反思與限制”,《重慶年夜學學報(社會迷信版)》2016年第3期,第159—164頁。

[37]拜見江必新主編:《新平易近事訴訟法條則懂得與實用(上冊)》,國民法院出書社2023年版,第703頁。

[38]Herbert Roth, in: Stein/Jonas, Kommentar zur Zivilprozessordnung, Bd.3, 22. Aufl., 2003, §148 Rn.3-4; Adrian Staehelin, in: Thomas Sutter-Somm/Franz Hasenb?hler/Christoph Leuenberger, Kommentar zur Schweizerischen Zivilprozessprdnung, 2. Aufl., 2013, §126 Rn.3; Astrid Stadler, in:Musielak/Voit, ZPO, 21. Aufl., 2024, §148 Rn.1.

[39]拜見江必新,見前注[37],第700頁;張衛平,見前注[10],第63頁。

[40]Nicolas Cayrol, Procédure civile, Da包養網 lloz, 4e éd., Paris, 2022, pp.172-174.

[41]Simona Grossi and Maria Cristina Pagni, Commentary on the Italian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265-266.

[42]由于通俗平易近事訴訟法官凡是沒有附帶審訊權,即使當事人不請求結束,凡是也有結束的任務。J?rn Fritsche, in: Münch Komm ZPO, Bd.1, 6. Aufl., 2020, §148 Rn.1-2;§152 Rn.2;§153 Rn.3;§154 Rn.2-3.

[43]拜見(法)貝爾納·布洛克:《法國刑事訴訟法》,羅結珍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9年版,第180頁。

[44]édouard Verny, Procédure pénale, Dalloz, 6e éd., Paris, 2018, p.194.

[45]Reinhard Greger, in: Z?ller, Zivilprozessordnung, 28. Aufl., 2010, §148 Rn.5; Roth, in:Stein/Jonas, Kommentar zur Zivilprozessordnung (Fn.38), §148 Rn.4.

[46]Karsten Otte, Umfassende Streitentscheidung durch Beachtung von Sachzusammenh?ngen:Gerechtigkeit durch Verfahrensabstim“這就是你想讓你媽媽死的原因?”她問。mung?, 1998, S.241 f.

[47]拜見曹志勛:“制止重復告狀規定之重構:以合同效率的權柄審查為佈景”,《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22年第1期,第285—286頁。

[48]Fritsche, in: Münch Komm ZPO (Fn.42), §148 Rn.1.

[49]Fritsche, in: Münch Komm ZPO (Fn.42), §148 Rn.10;更通行的實務和學說不雅點,Vgl. BGH NJW 2005, 1947(1947); BGH NVw ZRR-2012, 960(962); BGH Beck RS 2023, 18707(18707); Stadler, in: Musielak/Voit, ZPO (Fn.38), §148 Rn.5; Holger Wendtland, in: Vorwerk/Wolf, Beck’sche OnlineKommentar zur ZPO, 52. ed., 2024, ZPO §148 Rn.8; Roth, in: Stein/Jonas, Kommentar zur Zivilprozessordnung (Fn.38), §148 Rn.25; Greger, in: Z?ller, Zivilprozessordnung (Fn.45), §148 Rn.5.

[50]拜見羅結珍:《法國新平易近事訴訟法典(上冊)》,法令出書社2008年版,第394—395頁。

[51]Staehelin, in: Thomas Sutter-Somm/Franz Hasenb?hler/Christoph Leuenberger, Kommentar zur Schweizerischen Zivilprozessprdnung (F包養 n.38), §126 Rn.3-4.

[52]兼子一ほか『條解平易近事訴訟法』(弘文堂,2011年)676—677頁參照。

[53]總則的結構“觸及兩個層面,一是畢竟總則應包含哪些內在的事務,二是將這些內在的事務停止如何的構造設定”。拜見柯陽友:“論我公民事訴訟法典總則結構之完美”,《河北法學》2008年第8期,第155頁。

[54]如《德公民事訴訟法典》中因另案而結束審理(第148條以下)位于其總則編第三章第一節“言詞爭辯”之中,從而在系統上差別于第五章中當事人逝世亡等情況招致的中止或中斷。《奧天時平易近事訴訟法典》第190、191條,《瑞士平易近事訴訟法典》第126條規則于總則編“訴訟批示”章節。

[55]Nikolaus Stackmann, in: Münch Komm ZPO (Fn.42), §24包養 7 Rn.4.

[56]拜見紀格非,見前注[8]。

[57]拜見張衛平:“平易近刑穿插訴訟關系處置的規定與法理”,《法學研討》2018年第3期,第102—117頁。

[58]拜見李玉林:“平易近刑穿插案件并行處置準繩的懂得與實用——以《九平易近會議紀要》第128條的規則為中間”,《法令實用》2022年第8期,第85—92頁。

[59]拜見周道鸞,見前注[22];宋朝武,見前注[17],第305頁;常怡,見前注[17]。

[60]Greger, in: Z?包養 ller, Zivilprozessordnung (Fn.45), §148 Rn.1; Ronsenberg/Schwab/Gottwald, Zivilprozessordnung, 17. Aufl., 2010, S.410.

[61]德國的學說與實務不合可拜見前注[49]的文獻。我國的不雅點不合可分辨拜見江必新,見前注〔37〕,第700頁;張衛平,見前注[10],第63—64頁。

[62]拜見張衛平:《平易近事訴訟法》,法令出書社2023年版,第379頁。

[63]拜見周翠:“平易近事訴訟中訴的好處:判例與學說”,《國民司法·利用》2022年第16期,第90頁;趙秀舉:“論確認之訴的法式價值”,《法學家》2017年第6期,第113頁。

[64]拜見段文波:“類型化視角下訴訟懇求合并的法式睜開”,《中外法學》2022年第3期,第720頁。

[65]拜見河北省省直紀元房地產開闢無限公司、河北省西山迎賓館無限公司物權維護膠葛案,最高國民法院平易近事裁定書,(2016)最高法平易近終764號。

[66]BGH NJW-RR 2004, 1000(1001).

[67]拜見曹志勛:“論我法律王法公法上確認之訴的認定”,《法學》2018年第11期,第53頁。

[68]拜見李安平易近與王堅平易近間假貸膠葛案,北京市高等國民法院平易近事判決書,(2023)京平易近終41號。

[69]拜見滕站、姑蘇中科立異型資料股份無限公司股權讓渡膠葛案,最高國民法院平易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平易近終796號。

[70]拜見郝振江:“存在聯繫關係法式下的訴訟中斷”,《國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期,第72頁。

[71]Roth, in: Stein/Jonas, Kommentar zur Zivilprozessordnung (Fn.38), §148 Rn.24; BGHZ 162, 373(375); BGH NJW-RR 2012, 575(576).

[72]Stadler, in: Musielak/Voit, ZPO (Fn.38), §148 Rn.5; Klaus Reichold, in: Thomas/Putzo, ZPO, 31. Aufl., 2010, §148 Rn.3.

[73]Peter Gottwald, in: Münch Komm ZPO (Fn.42), §325 Rn.52; BGH NJW 1993, 3204(3205);BGH NJW 2008, 1227(1227-1229); BGH NJW 2015, 1750(1750).

[74]Christoph Althammer, Streitgegenstand und Interesse: eine zivilprozessuale Studie zum deutschen und europ?ischen Streitgegenstandsbegriff, 2012, S.232.

[75]Stadler, in: Musielak/Voit, ZPO (Fn.38), §325 Rn.3; Gottwald, in: Münch Komm ZPO (Fn.42), §325 Rn.3; BGH NJW-RR 2005, 338(339).

[76]拜見湛江市鑫福房地產開闢無限公司、辰溪縣長躍礦業無限公司等案外人履行貳言之訴案,最高國民法院平易近事判決書,(2021)最高法平易近再44號。

[77]見顧紹田、貴州承平洋扶植無限公司租賃合同膠葛案,最高國民法院平易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平易近再18號。

[78]拜見周翠:“公司決定訴訟的效能定位與法式機制”,《中外法學》2019年第3期,第759頁。

[79]只需不是純真的法令不雅點,前訴裁判的現實和法令判定即“裁判要素”也可以經由過程餐與加入效率拘謹后訴法院。Hans-Willi Laumen, in: Baumg?rtel/Laumen/Prütting, Handbuch der Beweislast, 3. Aufl., 2016, S.41.

[80]拜見陳曉彤:“平易近事訴訟中第三人權責不合錯誤稱題目研討——以我國餐與加入效軌制的缺掉與構建為中間”,《姑蘇年夜學學報(法學版)》2019年第1期,第95—106頁。

[81]Roth, in: Stein/Jonas, Kommentar zur Zivilprozessordnung (Fn.38), §148 Rn.23-24; Otte (Fn.46), S.263; Fritsche, in: Münch Komm ZPO (Fn.42), §148 Rn.5; BGH NJW-RR 2019, 1212(1213).

[82]拜見上海隆盛建筑工程(團體)無限公司、海南晟盛房地產無限公司扶植工程施工合同膠葛案,最高國民法院平易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平易近終358號。

[83]Baumbach/Lauterbach/Albers/Hartmann, Zivilprozessordnung, 74. Aufl., 2016, §148 Rn.26.

[84]拜見段文波:“預決力批評與現實性證實效睜開:已決現實效率論”,《法令迷信》2015年第5期,第106—114頁;曹志勛:“反思現實預決效率”,《古代法學》2015年第1期,第130—138頁。

[85]拜見最高國民法院寧波市達倫之園食物無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療科技無限公司損害商標權膠葛案,最高國民法院平易近事裁定書,(2020)平易近申6414號。

[86]拜見“江包養網 蘇中江泓盛房地產開闢無限公司訴陳躍石傷害損失義務膠葛案”,《最高國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6期;江必新,見前注[37],第497—498頁。

[87]拜見陶凱元等,見前注[20],第239頁。

[88]2003年《德國司法古代化法草案》規則,關于刑事行動與守法性簡直定判決對已證現實系完整證實。經附來由的請求,可從頭舉證。即刑事判決查明的現實拘謹平易近事法官,免除重復證據查詢拜訪。這和我國《證據規則》第10條類似。但立法者以為“刑事和平易近事訴訟的訴訟準繩分歧。不克不及將處罰準繩與探知準繩相混淆。不然相干當事人的法令位置將是以好轉”而未采納。BT-Drs.15/1508, S.20 f;15/3482, S.17.

[89]Matthias Arz, Berücksichtigung der Ergebnisse eines Strafverfahrens im Zivilprozess, NJW 2022, 2165(2166).

[90]BAG NJW 2015, 651(652); OLG Hamm NJW-RR 2013, 221(221-222); BGH NJW 2022, 705(706); BGH NJW 2018, 2267(2268).

[91]拜見吉林集安鄉村貿易銀行股份無限公司、龍里國豐村鎮銀行無限義務公司單據追索權膠葛案,最高國民法院平易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平易近終895號。

[92]限于篇幅和宗旨,本文未會商“先平易近后刑”的能夠性,鑒于部門平易近事法令關系的審理具有專門研究性和難度,還有需要避免當事人應用刑事訴訟排擠平易近事訴訟,形成經濟膠葛的刑事化,需求由刑事訴訟立法加以處理。立法規上,可拜見《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262條第2款的規則,即刑事法院可以結束查詢拜訪(條件平易近事法令關系),為某訴訟介入人指定提起平易近事訴訟的刻日或等候平易近事判決。

 

馬家曦,東北政法年夜學法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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